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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复印程序

发布日期:2019/6/13 11:14:50

病历复印地点:门诊综合楼2楼病案室

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和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规,为加强病历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:
一、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:
1.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:
2.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3.保险机构。
二、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
1.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;
2.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户口簿、结婚证)。
3.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4.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5.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;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三、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: 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 出院记录。
四、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。 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,病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加盖证明印记。
五、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。